2025年5月19日,韓國食品藥品安全部提交G/SPS/N/KOR/822號通報,計劃修訂《進口食品安全控制特別法》。本次修訂要求,使用可再生原材料(指經處理以實現已使用過的器具、容器和包裝物再利用的原材料)制成的進口器具、容器和包裝物,必須按照《食品衛生法》第9-2條的規定,就所使用的原材料獲得食品藥品安全部部長的許可。
現行《食品衛生法》規定了作為器具及容器、包裝制造原材料而適合使用的再生原料的標準并予以公示,同時規定禁止銷售使用未獲許可的再生原料制造的器具及容器、包裝,或為銷售目的而制造、進口、儲存、運輸、陳列或用于營業。然而,現行法律并未對使用進口再生原料制造的器具及容器、包裝制定相關標準,因此存在消費者安全隱患。鑒于此,為保障消費者安全,擬規定使用進口再生原料制造的器具及容器、包裝所使用的再生原料,必須依照《食品衛生法》的標準獲得許可。
使用再生原料制造的器具及容器、包裝的要求
① 欲進口使用再生原料(指為使已使用的器具及容器、包裝得以再次使用而處理的原料物質,以下同)制造的器具及容器、包裝者,須就該等器具及容器、包裝制造所使用的再生原料是否符合《食品衛生法》第9條2點規定的標準,獲得食品藥品安全處處長的許可。
② 欲依第①項規定獲得許可者,須附上總理令規定的文件,向食品藥品安全處處長提出申請。
③ 食品藥品安全處處長收到依第②項提出的申請后,可要求申請許可者提交確認安全性等許可所需的資料。
④ 食品藥品安全處處長如認為符合第①項規定的標準,應依第①項規定給予許可,并應按照總理令的規定頒發許可書。
⑤ 食品藥品安全處處長應對以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第④項許可者,撤銷其許可。
⑥ 除第①項至第⑤項規定的事項外,有關許可程序、許可書頒發程序等所需詳細事項,由總理令規定。
任何人不得銷售使用未依第①項規定獲得許可的再生原料制造的器具及容器、包裝,或為銷售目的而進口。
該通告評議截止日期為2025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