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5日,WTO網站發布歐盟提交的G/SPS/N/EU/815號通報,菜豆細菌性萎蔫病菌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是一種在歐盟領土上未知發生的有害生物,由于近年來在進口菜豆Phaseolus vulgaris種子上發現該有害生物,且據報告稱,在歐盟領土內種植菜豆和蠶豆的田地中暴發了該有害生物。因此擬制定關于防止其引入、在歐盟境內定殖和傳播的臨時措施的實施細則草案,并修訂(EU)2019/2072附件中的相關條款。修訂內容預計于2025年6月生效。通報評議期截止至2025年5月4日。
主要內容如下:
1、各歐盟成員國應采用基于風險的方法,每年對菜豆細菌性萎蔫病菌的存在情況進行調查,并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向歐盟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通報當年的調查結果。
2、在(EU)2019/2072附件VII(原產于第三國的植物、植物產品和其他物品清單及其引入歐盟領土的相應特殊要求)中增加對下列來自所有第三國的種植用植物的特殊要求:大豆Glycine max、荷包豆Phaseolus Coccineus、棉豆Phaseolus lunatus、菜豆Phaseolus vulgaris、紅小豆Vigna angularis、黑小豆Vigna mungo 、綠豆Vigna radiata、豇豆Vigna unguiculata和蠶豆Vicia faba。
同時在植物檢疫證書中應附加聲明如下:“(a) 根據相關的《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ISPM),用于種植的植物原產于被確認為無菜豆細菌性萎蔫病菌的國家”或“(b)用于種植的植物原產于原產國的國家植物保護組織根據ISPM 4確定的菜豆細菌性萎蔫病菌非疫區,并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了該非疫區。”或“(c)用于種植的植物來自符合以下條件的生產地:(i)已在原產國的國家植物保護組織注冊并接受其監管;(ii)在收獲前對該生產地及其附近地區進行正式檢查,未發現有菜豆細菌性萎蔫病菌的存在;(iii)在出口前,使用適當的分子方法對種植植物的代表性樣本進行檢測,確認不帶菜豆細菌性萎蔫病菌;(iv)在出口前的運輸過程中,確保可追溯到生產地的信息。”或“(d)如果是種子,在出口前,已使用適當的分子方法對每批種子進行了抽樣檢測,確認不帶菜豆細菌性萎蔫病菌。在第(d)點的情況下,樣品量的大小應至少能檢測出0.5 %的感染率,置信度99 %。但是,如果種子批量小于8000粒,則應抽取批量中具有代表性的10 %的種子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不帶菜豆細菌性萎蔫病菌。”
3、在(EU)2019/2072附件XI的A部分(根據(EU) 2016/2031第72(1)條,進入歐盟領土需要植物檢疫證書的植物、植物產品和其他物品清單及其相應的原產國或發貨第三國)“8.種子”下,增加以下條目:棉豆P. lunatus、紅小豆V. angularis、黑小豆V. mungo、綠豆V. radiata、豇豆V. unguiculata。來自除瑞士外的所有第三國的上述種子在進口到歐盟時均需要隨附植物檢疫證書。
